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6.2小節(jié)指出,在了解了發(fā)明內容之后才作出判斷,容易產生對發(fā)明的創(chuàng)造性估計偏低的問題,從而犯“事后諸葛亮”的錯誤。這在創(chuàng)造性的答復中,也是代理人經常需要面對的一座大山,那么到底如何答復才能跨過這一大山呢?
在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6.2小節(jié)給出了應對之法:對發(fā)明的創(chuàng)造性評價是由發(fā)明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依據申請日以前的現有技術與發(fā)明進行比較而作出的,以減少和避免主觀因素的影響。
以中國發(fā)明專利CN1167161***——陽性血培養(yǎng)瓶取樣防濺帽及取樣方法為例,下面簡稱本申請。
陽性血培養(yǎng)瓶取樣防濺帽:包括第一防濺筒(1)、第二防濺筒(2)、針頭(3)和滑動密封環(huán)(4),第一防濺筒(1)與第二防濺筒(2)均為底部開口,第二防濺筒(2)套在第一防濺筒(1)頂部;滑動密封環(huán)(4)與第二防濺筒(2)內側壁固定,滑動密封環(huán)(4)能沿第一防濺筒(1)外側壁向上滑動,且始終與第一防濺筒(1)緊密相貼;針頭(3)底端為尖頭,尖頭位于第一防濺筒(1)內,針頭(3)頂端位于第二防濺筒(2)內;針頭(3)與第一防濺筒(1)固定連接,其內設置流體通道。
對比文件1公開了一種培養(yǎng)瓶用移液管,包括滴斗1、尖嘴塞2、針頭4,滴斗1為一端開口的圓柱體結構(相當于第二防濺筒),滴斗1開口處與尖嘴塞2固定連接,針頭4(針頭底端為尖頭)與尖嘴塞2一體注塑成型(即針頭與第一防濺筒固定連接),尖嘴塞2與針頭4相通,尖嘴塞2(相當于第一防濺筒,第一防濺筒與第二防濺筒均為底部開口,第二防濺筒套在第一防濺筒頂部)為上方開口的中空圓柱體結構。將針頭4插至培養(yǎng)瓶活塞處,可將培養(yǎng)瓶內的壓力釋放至滴斗1處(可以確定針頭內設置流體通道),并可通過擠壓滴斗1處對培養(yǎng)瓶內的液體進行安全取液。
對比文件2公開了一種工業(yè)氣體儲存壓強實時智能檢測系統,泄壓罐3內設置有活塞14,通過泄壓管道2導入泄壓罐3內的氣體頂推活塞14沿著泄壓罐3移動以增大泄壓罐3的可用儲氣容積,且泄壓罐3靠近其灌口的內壁設置有對活塞14進行限位的限位塊15。
審查意見認為:對比文件2與本申請同為泄壓裝置,沒有技術障礙,因此,在對比文件2的上述技術教導下,為了提高泄壓效果,本領域技術人員有動機對對比文件1進行改進,設計第一防濺筒和第二防濺筒能夠相對運動,而使用密封環(huán)進行密封是常見技術手段。
乍一看好像審查員說的沒什么問題,但我們從技術問題、技術方案以及技術效果綜合分析一下本申請與對比文件1、2,就可以發(fā)現:
1、本申請為培養(yǎng)瓶泄壓領域,對比文件2為工業(yè)氣體泄壓領域,二者領域不同。
2、本申請和對比文件2雖然都給出了通過活塞結構改變儲氣容積的方案,但二者的結構并不相同。本申請中隨著儲氣容積的改變,活塞結構的體積也會發(fā)生相應改變,使得本申請結構在未使用時體積最小,易于收納和運輸。對比文件2中的活塞結構體積則自始至終都未改變。
也就是說,本領域技術人員難以清楚的知道活塞結構可以應用至培養(yǎng)瓶泄壓領域,并可以起到“減少陽性血培養(yǎng)瓶取樣防濺帽未使用時的體積,便于運輸與收納”的技術效果。
此案中,“事后諸葛亮”的特征十分明顯,對比文件2雖然與本申請中的區(qū)別技術特征原理相同,但其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并不相同,本申請的活塞結構不但能改變儲氣容積,還能夠隨儲氣容積大小的變化而改變活塞結構自身的體積。
審查意見中明顯是帶著本申請的思維去看的對比文件,并將本申請所解決的技術問題進行了上位化,將本申請中活塞結構所解決的技術問題,僅認定為了“如何改變儲氣容積”,忽略了本申請中“隨著儲氣容積的改變,活塞結構的體積也會發(fā)生相應改變”這一下位概念,從而使得技術啟示得以成立。
遇到這種問題,代理人可指出并具體闡述,審查意見中所認定的技術問題過于泛泛,相對于發(fā)明技術方案和對比文件,僅只表象上的字面含義相同,而實際的技術意義并不相同,兩者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并不相同,因而啟示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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