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伐沙班由拜爾研發(fā),自2008年始先后在加拿大、歐盟、中國、美國等地上市,2020年銷售額75億美元,排名全球暢銷藥物第9位。
利伐沙班原研化合物專利(涉案專利,申請?zhí)朲L00818966.8)的專利權于2020年12月到期,先后面對了多次無效挑戰(zhàn),但其最重要的化合物在其專利權到期前并未被挑下馬。其中案件編號為第4W109873號,由南京正大天晴制藥有限公司提起的無效請求,入選了“2020年度復審無效案件”,其中關于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討論值得我們學習。在判斷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是否具有創(chuàng)造性時,首先應當確定與該權利要求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分析二者的區(qū)別特征,根據該區(qū)別特征所能達到的技術效果確定發(fā)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繼而判斷現有技術中是否給出將該區(qū)別特征應用到所述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以解決其存在的技術問題的啟示。如上圖所見,無效請求人以化合物A(證據3,WO9931092A1 一種芐脒衍生物,實施例9)作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再結合其他證據說明在化合物A上進行結構改造是本領域技術人員的慣用技術手段,而改造的取代基也是本領域技術人員的常規(guī)選擇,以此來具體陳述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不具有創(chuàng)造性,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guī)定。表面上看,化合物A和利伐沙班的結構式差別似乎不大,藍色,紅色,綠色部分的區(qū)別從大量的現有技術和公知常識中多多少少能找到一些的佐證,將化合物A作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似乎并無不妥。然而無效合議組并沒有認可請求人的無效理由,合議組認為:證據3發(fā)明名稱為一種芐脒衍生物,所涉及的化合物均具有芐脒基或者甲脒基,可見,本領域技術人員在閱讀證據3后,得到的信息是,芐脒衍生物是一種Xa因子抑制劑,作為結構改進的起點,面對證據3本領域技術人員的在保留對Xa抑制活性有決定作用的芐脒結構基礎上,進行基團的改進。也就是說,合議組將證據3作為一個整體方案來考慮技術的研發(fā)路線,認為證據3實際公開的是具有芐脒結構的化合物才具有Xa因子抑制活性,在面對證據3時,本領域技術人員通常的認識是保持芐脒、單脒基結構對其他位置進行改進從而獲得對于Xa抑制活性的改進,并不能給出保留亞苯基噁唑烷基氨結構,而將芐脒、單脒基結構替換。
可以看出,雖然利伐沙班和化合物A從化合物的角度來看,兩者結構比較相近,又同樣是作為Xa抑制劑,但是放在證據3的環(huán)境下,兩者的研發(fā)思路卻不相同,化學是一門實驗科學,對于化合物的改進,首先尋找需要改進的位點是改進的第一步,繼而在本領域中根據基團的性能或者其他結構對于性質的啟示,對基團進行選擇,并不是在現有技術中不同結構主體化合物中單獨的基團簡單的拼湊。綜上可以看出,“長得像”只是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一個特征,對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考量還需將具體的方案放在整體研發(fā)思路中去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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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局第 45997 號無效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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