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guī)定,說明書應當對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xiàn)為準。
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 2.1.2 節(jié)針對完整的說明書所包含的內容中提到:實現(xiàn)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所需的內容。例如,為解決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問題而采用的技術方案的具體實施方式。
針對能夠實現(xiàn)具體解釋為:說明書應當清楚地記載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詳細地描述實現(xiàn)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具體實施方式,完整地公開對于理解和實現(xiàn)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必不可少的技術內容,達到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xiàn)該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程度。
由此可見,具體實施方式是說明書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對于充分公開、理解和實現(xiàn)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支持和解釋權利要求都是極為重要的。那么如何設置具體實施方式,才能有力地支撐權利要求書保護的范圍呢?
下面結合案例來說明具體實施方式的設置是否支撐了權利要求書保護的范圍:
【案件1】
申請?zhí)枺?02110069486.4
發(fā)明名稱:一種減肥復方精油及其制備方法和應用
具體實施方式見下表:
是否支撐權利要求書保護的范圍?
問題1:權利要求1限定枳實1-20份、白術1-20份、厚樸1-15份,權利要求3進一步優(yōu)選為枳實8-13份,白術8-13份,厚樸6-9份,實施例1-5覆蓋的范圍為枳實30-36份、白術30-36份、厚樸18-30份(相當于枳實10-12份、白術10-12份、厚樸6-10份),顯然實施例1-5的設置并未覆蓋權利要求1、3的所限定的范圍,因此也就不能支撐權利要求書保護的范圍。而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 2.2.6 具體實施方式中提到:當權利要求(尤其是獨立權利要求)覆蓋的保護范圍較寬,其概括不能從一個實施例中找到依據(jù)時,應當給出至少兩個不同實施例,以支持要求保護的范圍。當權利要求相對于背景技術的改進涉及數(shù)值范圍時,通常應給出兩端值附近(最好是兩端值)的實施例,當數(shù)值范圍較寬時,還應當給出至少一個中間值的實施例。
問題2:對比例設置的越多越好嗎?本申請設置了13個對比例,包括對比例8-11對蒸餾時間、浸泡時間的設置,這兩個參數(shù)是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jù)實際需求即可選擇確定的,但對比例8-11的設置已經將以上兩個參數(shù)認定成了關鍵技術參數(shù),根據(jù)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 3.1.2 節(jié)的內容,審查員可能會要求將這兩個參數(shù)限定至獨立權利要求中,反而縮小了保護范圍。
【案件2】
申請?zhí)枺?02010692418.9
發(fā)明名稱:一種中藥提取物免洗洗手液及其制備方法
具體實施方式設置如下:
本申請中實施例1-8的洗手液包括權利要求1中限定的所有成分(中藥成分+其他輔料成分),不同實施例中各組分含量不同;而實施例9與實施例1-8最大的區(qū)別在于缺少關鍵成分-中藥成分。
問題1:實施例9的洗手液缺少權利要求1中限定的中藥成分,可以設置成實施例嗎?嚴格來說,實施例9中缺少權利要求1中的必要技術特征,只能作為對比例,不能作為實施例;但在本申請技術效果部分(見下表),實施例9的效果明顯差于實施例1-8,申請人已默認將實施例9做為對比例,只是寫法不同。
問題2:缺少權利要求1(獨立權利要求)中的必要技術特征,只能設置成對比例,那么從屬權利要求中附加的技術特征設置成實施例還是對比例呢?答案是最好設置成實施例,如【案件1】問題2中所述的,若設置為對比例,那么附加的技術特征即被認定成了關鍵技術參數(shù),根據(jù)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 3.1.2 節(jié)的內容,審查員可能會要求將附加的技術特征限定至獨立權利要求中,反而縮小了保護范圍。
啟示:
1、當權利要求(尤其是獨立權利要求)覆蓋的保護范圍較寬時,實施例的設置通常應給出兩端值附近(最好是兩端值)的實施例,還應當給出至少一個中間值的實施例,以支撐權利要求保護的范圍。
2、從屬權利要求中附加的技術特征最好設置成實施例;
3、缺少必要技術特征的實施方式只能作為對比例突出技術效果,不能作為實施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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